邢台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邢台聚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91民初915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住址:保定市高新区化纤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0067008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邢台聚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港口大街1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09110989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邢台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6033539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公司与邢台聚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邢台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冀0691民初9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邢台聚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邢台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298836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纠纷已于2018年12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已冻结的邢台聚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邢台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88365元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邢台聚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邢台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98836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