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腾然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25072号之一
原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346之一D509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腾然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057号E405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腾然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粤0106民初250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广州腾然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本案已审结(原告撤回起诉),故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广州腾然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