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402执427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346之一D50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568870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
关于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卢伍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402民初1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