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604执1683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
被执行人: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关于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858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4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10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813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一审本诉受理费1527元、反诉费3393元及二审受理费2397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费为5689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清偿案件债务。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案件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16833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蓝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