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25072号之二
原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346之一D50906。
法定代表人:徐泽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系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腾然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057号E405房。
法定代表人:刘健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腾然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计收900元,保全费820元,均由原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纯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