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4民初1116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346之一D50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5688704F。
法定代表人:徐泽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飞,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荔城街荔城大道422号荔城花园首层之一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579991201W。
法定代表人:巫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丽,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兵,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沣港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予以接纳,并与本诉合并审理。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原被告双方对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消防改造项目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剩余工程款为27万元;3、被告向原告提交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消防改造项目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凭证;4、被告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被告双方签订《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揽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消防改造项目工程,施工日期自2016年10月7日至2016年12月1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项合计93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提交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等相关资料,原告才可向被告支付相应阶段工程款;被告每延迟一天,原告可扣除20000元施工款。工程完工后,被告拒绝向原告交付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且在施工中出现延迟,并有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迟至2017年12月5日通过验收,迟延完工达360天,双方无法结算合同剩余工程款项。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为双方共同遵守。现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提交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工程维修维护等),导致合同长期无法完全履行,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补充:原告愿意支付剩余款项,但是对剩余款项金额有异议,原告认为剩余工程款为27万元,根据合同违约责任第六款,被告延期完工,应当扣除每日2万元的违约金,原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为465000元,扣除相应违约金后,原告剩余未付款项为27万元。
被告辩称,一、原告未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65000元,违反约定的是原告。
根据双方《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的工程款数额为93万元,被告如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现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但原告迟迟不支付拖欠剩余的工程款465000元,因此违约的是原告。
二、本案工期延误过错在于原告,被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本案被告承包的是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消防改造项目工程,由于消防工程部分工序是与装修工程同步进行的,涉案工程的装修部分是由原告自己负责。在合同签订后,被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约定时间进场施工,与原告的装修工程同步进行管线埋设等工作,之后基本装修完成后,再安装相关的消防设备。而工程最终竣工验收通过要以主体装修工程的情况来确定,只有主体装修工程能正式通水通电正常使用后,消防工程才能进行竣工验收。而由原告负责的主体装修部分,直到2017年才完成,2017年5月份才将施工场地正式交付给被告,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消防工程能否通过验收需要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调试,而检测、调试的时间也需要时间,才能最终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本案中,由于原告主体装修迟迟未能完成,导致被告负责的消防工程部分的时间也相应顺延,根据原告提交的几次《工程例会纪要》也可以看出,原告负责装修的主体工程一直到2017年3月20日未能完成,在主体工程未完成的情况下,作为附属的消防工程不可能单独取得竣工验收完成。因此,工程延误的过错在于原告,不在于被告,原告应如约支付工程款项。
三、涉案消防工程质量没有问题,被告已如约取得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通过了验收,说明工程质量是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补充:合同是有效的,应该继续履行,被告已经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凭证,只要原告支付了工程款,被告愿意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凭证,并且工程竣工验收凭证的复印件已经提供给了佛山市工人文化宫。被告认为该工程质量没有问题,因为被告已经取得竣工验收,如果存在小问题,被告愿意维修。
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465000元;2、原告承担本诉、反诉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7日,原被告签订《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发包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消防改造项目工程-消防工程给被告承包,承包方式:被告负责报建、验收、包工、包料、包工期、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造价为930000元,施工日期自2016年10月7日至2016年12月10日止完成所有项目的消防施工、验收。合同签订后,因原告的原因,工期延期完成,被告按约定完工并验收合格,但原告至今只支付465000元,经催收未果,至今尚欠465000元工程款未付。
原告(反诉被告)辩称,确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合同中违约责任约定每延迟一天违约金为2万元,反诉状中提及是原告的原因导致延期,但是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诉讼中,原告就本、反诉提交如下主要证据:
1、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被告存在合同关系。
工程例会纪要3份(编号:GRWHG-018、GRWHG-019、GRWHG-020),证明被告严重延误工期,至2017年3月20日,被告已延误完工100天,且有工程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工程迟至2017年12月5日通过验收。
诉讼中,被告就本、反诉提交如下主要证据:
1、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收款收据,证明原告于2016年11月19日支付被告工程款93000元、于2017年1月23日支付被告工程款372000元,2017年1月23日早已过了约定的工期,原告继续支付工程款表明原告对工期没有异议,其次证明工期延误责任在原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凭证,证明被告按照合同完成工程通过了消防验收。
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证明消防验收监测的时间是2017年8月28日,第一页载明检测时间是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22日,说明检测按照规定是委托第三方检测,耗时将近一个月。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质证,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双方当事人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均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0月7日,广州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被告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01号。3、工程内容: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消防工程。(1)按甲方现场和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根据国家关于消防报建、设计、施工以及对材料的相关要求负责室内消火栓、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工程。(2)取得主体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4、承包方式:乙方负责报建、验收、包工、包料、包工期、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第二条工程造价。本工程费用按预算报价范围实行总价包干形式,工程总造价930000元……。第三条工程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10%计93000元作为定金;定金直接抵作工程款。2、工程取得主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或施工完该工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50%计465000元。3、工程竣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并移交相关资料给甲方后支付工程款的20%185000元。4、在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至95%:233500元。5、甲乙双方同意留取总工程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第四条工期。1、本工期分为施工工期和竣工验收工期。2、施工工期是指自合同签署甲方交付施工场地之日起及提供当地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起60天(含节假日),即自2016年10月7日开工至2016年12月10日完成所有项目的消防施工、验收。3、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调整,以此确定完工工期,可适当地延后验收日期。第五条工程质量和保修期。……保修期为1年……第八条工程验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进行验收。第九条违约责任。……6、乙方每延迟一天,处罚20000元/天,延迟三天自动解除合同。第十条其他约定条款。……4、因甲方、土建、装修等单位原因造成乙方施工受阻时,应由甲方驻工地代表签证确认后顺延工期。
2016年11月3日,佛山市总工会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土建、室内装修及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自动报警、防排烟、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2016年11月19日、2017年1月23日,被告分别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的工程款93000元、372000元。
2017年3月7日、13日、20日,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分别召开三次工程例会,其中3月20日的例会纪要显示,上周实际完成情况:1、装修:新加建处停车场室内地面做自流坪、西面外墙扇灰,改建背景墙施工。2、消防:新加建部分消防水电风系统调试。3、水电:新加建部分的水电安装调试。计划本周完成:1、装修:新加建处停车场室内地面做环氧地坪漆、西面外排栅拆除,二层羽毛球场地面找平。2、消防:新加建部分消防水电风系统初步验收。3、水电:新加建部分的水电安装初步验收。建设单位指出:进度严重滞后,施工单位要提交工程的时间节点给业主,让业主心里有底。
2017年8月28日,广东和星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向佛山市总工会出具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其中记载:检测建筑物概况,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25日,检测日期为2017年8月1日至22日,综合判定结论为合格。
2017年9月30日,佛山市总工会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土建、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自动报警、防排烟、气体灭火系统及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017年12月5日,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通过竣工验收,评定为合格。
另查明,2017年4月20日,广州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庭审中,双方确认:1、涉案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发包人为佛山市总工会,总承包人为原告,原告将其中消防工程分包给被告。2、实际施工过程中没有增减项目。
庭审中,原告陈述:1、保修期应该从按照合同第三条从被告向原告交付竣工验收凭证起算。2、消防工程交付使用从2017年12月5日起算。
庭审中,在被告询问“原告认为被告工期延误,为何一直没有书面催告履行或要求解除合同”时,原告陈述:因为原告一直愿意履行合同,尽快完成工程,原告愿意支付工程余款,只是对金额有异议,而且原告想拿到消防验收凭证。
另经法庭询问“经过竣工验收后,原告认为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有,请具体指出”时,原告回答:没有。
庭审中,被告陈述:消防工程具体有室内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防排烟、气体灭火、灭火器。先将原先的消防拆除,在原告装修到一定进度再进行施工,等原告装修完,我们才能安装消防设施。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交付施工场地被告才开始施工,被告实际开工日期是2016年10月9日左右,实际完工是2017年9月30日(包括取得消防验收凭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存在无效情形,应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应予支持。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应否向原告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2、剩余工程款的金额如何认定;3、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承担维修义务;4、被告反诉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关于工期延误。涉案合同约定,工期为2016年10月7日至2016年12月10日,同时又约定,工期自原告交付施工场地之日起算,且土建、装修等单位原因造成被告施工受阻,经驻原告工地代表签证确认后可顺延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规定,结合消防工程一般在土建、装修工程完成后施工的生活常理,对上述关于工期的约定应理
解为,若在2016年10月7日前具备消防工程施工条件,则工期为2016年10月7日至2016年12月10日,若在2016年10月7日前未具备消防工程施工条件,则从原告交付具备消防施工条件的场地(包括无土建、装修等原因造成被告施工受阻)之日起算工期。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已就工期延误问题书面催告被告履行或要求解除合同,而在已过约定工期的2017年1月23日原告继续向被告支付工程款372000元,故可推知双方并未实际执行工期为2016年10月7日至2016年12月10日的约定。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向被告交付具备消防施工条件的场地的时间,而从2017年3月份的工程例会纪要可见,部分装修尚未完成,且无证据证明被告系在无土建、装修等阻碍原因的情况下恶意拖延施工,现原告主张被告延误工期并据此要求双方对涉案工程结算、确认剩余工程款为27万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剩余工程款的金额。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930000元,双方确认工程无增减项目,原告已付工程款为465000元,故剩余工程款应为465000元。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原告未举证证明相关工程质量问题,且其在庭审中明确经过竣工验收后涉案工程已无质量问题,故其要求被告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问题。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消防工程已完工且已通过竣工验收,原告理应向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至于其中的一个付款条件即被告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并移交相关资料,原告已对此提出诉讼请求,因系被告合同义务,故本院予以支持。在本院支持原告该项主张的前提下,为免讼累,应视为该项付款条件已成就。另外,双方还约定了工程保修金,并约定保修期为1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而涉案消防工程于2017年9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至本案起诉时已过1年保修期,即使从原告主张的工程交付之日即2017年12月5日起算,保修期也已经过,且不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有权主张原告返还工程保修金。综上,被告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46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6年10月7日签订的《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二、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移交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的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三、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收到被告移交的上述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65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本诉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37.5元,由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337.5元;反诉费413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黎秋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潘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