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4民初34923号
原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之二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4F。
法定代表人: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蒙,北京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平,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城花园首层之一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W。
负责人:巫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兵,系被告员工。
原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垃圾清理费、工程整改费等工程前期费用27395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机械台班配合费用5768.75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完工费用18000元;四、被告承担保修责任并向原告支付垫付的法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17740元;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被告签订《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被告承揽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消防改造项目工程,施工日期自2016年10月7日至2016年12月10日,工程总造价为930000元。工程已于2018年4月9日取得《禅城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一、施工过程中,被告拒不履行合同项下的安全文明施工和负责施工所需的工具、设备、运输机械等义务,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也拒绝整改。为保障工程进度,原告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代被告垫付了上述费用共计12笔,合计27395元。二、因本项目外广场消防栓铺管、开槽,产生机械台班配合费5768.75元,原告已为被告垫付,该部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三、施工过程中,被告未对科学楼二楼多功能厅烟感系统进行施工,造成项目整体烟感系统无法连通,严重影响项目验收工作,原告为被告垫付该未完工费用18000元。四、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规定,消防工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本工程于2018年4月9日取得《禅城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即被告应于2018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承担法定保修义务。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以后,项目消防系统整体瘫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对人民生命财产存在巨大安全隐患,被告却拒不履行保修义务,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原告组织维修并为被告垫付了维修费用合计17740元。被告拒绝履行合同、法定义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一、原告主张其垫付工程费用27395元,但从原告提供的联系函可见,这些费用与消防都扯不上关系,也没有知会被告负责人或现场施工人员签名证实,故这些费用与被告无关。二、关于原告起诉的项目外广场室外消防栓铺管开槽机械配合费5768.75元,从原告提供的联系函可见,机械配合费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至12月13日(计21小时)、12月24日至12月28日(计46小时的50%为23小时),两项机械配合费时间为44小时。广场室外消防栓管道施工长度约80米,是后来设计单位变更增加的,不属于此次消防合同内工程。当时被告不同意安装,原告现场负责人说原告开挖好,由被告帮忙安装好管道就行。三、至于科学楼二楼多功能厅烟感系统安装18000元,被告按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二次装修时再增加烟感系统,那是原告自身的事情。四、水泵控制箱质量问题,是水泵房设置在密闭地下没做通风及排水系统损坏造成。水泵房肯定有水,密闭不通风会造成泵房控制箱回潮、生锈,最后转路、损坏,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第二点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涉案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为一年,竣工验收评定合格的时间为2017年12月5日,从(2019)粤0604民初1116号案原告的上诉资料以及禅城法院、佛山中院的判决书内容可知早己过了保修期。五、涉案工程被告已完工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被告已将备案受理凭证交付给原告。该项目投入使用至今根本不存在再支付垃圾清理费、工程整改费、机械台班配合费用、未完工费用、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等费用支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支出费用的证据完全不知情,一直以来原告从未告知被告需要支出上述费用,被告也从未委托原告支出上述费用,对此被告不予追认。被告不拖欠原告任何费用,反而原告拖欠被告工程款381300元没有支付。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诉讼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原、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各方应按合同履行义务。
3、《内部工作联系函》、《零星工程大勾机施工时间及作业范围反馈》、银行回单,《内部工作联系函》、《工程确认单》2份、《内部工作联系函》4份、《工程确认单》2份、《内部工作联系函》、收据、《内部工作联系函》、《零星工程大勾机施工时间及作业范围反馈》、付款回单、《内部工作联系函》、《工程材料清单》2份、收据4张、收款收据2张、《内部工作联系函》、《工程确认单》、《内部工作联系函》、杂工登记表2张、工人工资领取清单、银行回单、《内部工作联系函》、《费用报销单》、银行回单。拟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工程费用共计27395元。
《内部工作联系函》、《零星工程小勾机施工时间及作业范围反馈》、《内部工作联系函》、送货单5张。拟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因项目外广场消防栓铺管开槽产生机械台班配合费5768.75元。
5、《工程量确认单》、《费用报销单》2份、银行回单2份。拟证明2017年6月16日,原告为被告垫付未完工部分工程(二楼多功能厅做烟感系统)费用18000元。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JY-GT-001(保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7张(原告项目负责人与被告出庭人员的聊天记录)、《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消防系统故障恢复整改维修工程协议》、消防整改图片6张、银行回单、《禅城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拟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保修期内消防工程维修费用17740元,本项目于2018年4月9日通过竣工验收,尚在法定保修期。
诉讼中,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消防资料交接书。拟证明涉案工程早已完工并移交原告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2份。拟证明涉案工程的消防系统是正常的。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聊天记录截图1份。拟证明已过保修期且并非是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量确认单、平面图1张。拟证明烟感系统属于二次安装,不属于被告施工范围。
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保修期为1年,室外消防栓铺管开槽不属于合同范围。
6、(2019)粤0604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6民终8585号。拟证明质保期已过,判决生效后被告已将原件移交给原告。
经质证,本院认证:原告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3-5有原件核对,本院综合全案证据待后予以论述;原告的证据6有原件核对,被告对微信聊天记录无异议,亦未对该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举证反驳,本院对真实性亦予确认。被告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6年9月28日,佛山市总工会(发包人)与广州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佛山市总工会向广州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工程,工程内容包括新加建工程、补强加固工程、装饰工程、室外工程、地下泵房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弱电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等。
2016年10月7日,广州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被告(承包方、乙方)签订《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3、工程内容: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消防工程。(1)按甲方现场和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根据国家关于消防报建、设计、施工以及对材料的相关要求负责室内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工程。(2)取得主体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4、承包方式:乙方负责包报建、验收、包工、包料、包工期、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第二条.工程造价:本工程费用按预算报价范围实行总价包干形式,工程总造价930000元……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2.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限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如属甲方使用不当,由乙方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八条.工程验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进行验收……”。
2017年7月1日,佛山市总工会出具《建设工程施工结束确认表》,确认涉案工程于2017年4月1日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已全部施工完毕,并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理单位佛山市吉盈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吉盈公司”)及原告亦盖章予以确认。
2017年9月30日,佛山市总工会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土建、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自动报警、防排烟、气体灭火系统及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018年4月9日,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于同年11月23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另查明一,2017年4月20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广州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由广州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另查明二,2019年1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沣港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604民初1116号。
原告起诉认为“被告延期完工,应当扣除每日2万元的违约金,原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为465000元,扣除相应违约金后,原告剩余未付款项为27万元”,其该案中的诉讼请求为“一、原、被告签订的《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原被告对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消防改造项目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剩余工程款为27万元;三、被告向原告提交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消防改造项目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四、被告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该案中提出反诉,反诉诉讼请求为“一、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465000元;二、原告承担本诉、反诉费用”。
该案于2019年2月28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实际施工过程中没有增减项目。
2019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19)粤0604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关于剩余工程款的金额。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930000元,双方确认工程无增减项目,原告已付工程款为465000元,故剩余工程款应为465000元……双方还约定了工程保修金,并约定保修期为1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而涉案消防工程于2017年9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至本案起诉时已过1年保修期,即使从原告主张的工程交付之日即2017年12月5日起算,保修期也已经过,且不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有权主张原告返还工程保修金。综上,被告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465000元……”,判决:一、原、被告于2016年10月7日签订的《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继续履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移交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的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三、原告于判决生效且收到被告移交的上述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65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为: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原告仅需向被告支付工程款270000元;二、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被告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
2019年10月23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6民终858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现已查明,沣港华公司自认实际开工日期为2016年10月9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显示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25日……沣港华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其就涉案工程的施工构成逾期完工,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参照中余公司向佛山市总工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比例确定沣港华公司向中余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83700元。将该违约金从中余公司欠付沣港华公司的工程款465000元中扣除,中余公司还应向沣港华公司支付工程款381300元。至于中余公司诉请沣港华公司承担工程质量维修责任,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消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该问题是沣港华公司的施工造成的,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判决“一、维持(2019)粤0604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2019)粤0604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2019)粤0604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且收到沣港华公司移交的上述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之日起十日内,向沣港华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81300元;四、驳回中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沣港华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2019年11月7日,原告作为接收单位在《消防资料交接书》上盖章,确认已收到被告交付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等消防资料。
另查明三,2016年12月4日,原告工作人员在《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零星工程大钩机施工时间及作业范围反馈》上签名,确认2016年10月30日至11月24日期间,泥头车外运电梯井基础外围土方、转运垃圾共39车,合计31200元。后原告制作收文部门为消防班组的《内部工作联系函》,内容为“因工程产生39车建筑垃圾无人清理,我项目部自行组织人员清理建筑垃圾外运,现按39车×800元/车=31200元分摊费用(不含人工清理费),按比例你班组分摊的垃圾费用为7000元。其费用从你班组工程款中扣除”。
2016年12月7日、2016年12月23日,原告工作人员分别在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零星工程的《工程确认单》上签名,确认余德伟于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7日清理楼层、室外、广场卫生共95个工,按300元/个工计,合共28500元。后原告制作收文部门为消防班组的《内部工作联系函》,内容为“关于2016年11月1日至12月7日楼层垃圾清理费……因工程产生建筑垃圾无人清理,我项目部自行组织人员清理建筑垃圾外运,现按28500元分摊费用,按比例你班组分摊的建筑垃圾费用为7125元,从你班组工程款中扣除”。
2016年12月21日,赖伟强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文化宫工地外运垃圾费用2000元。后原告制作收文部门为消防班组的《内部工作联系函》,要求按比例分摊该笔建筑垃圾外运费用2000元(2车×1000元/车),分摊后的费用500元从班组工程款中扣除。
2016年12月25日,原告工作人员在《零星工程小勾机施工时间及作业范围反馈》上签名,确认2016年11月25日至2016年12月22日期间打炮机打北面、东面路沿石混凝土地面和打水沟施工时间共计93小时,按137.5元/时计,共12787.5元。后原告制作收文部门为消防班组的《内部工作联系函》,要求将2016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13日机械台班费用2887.5元从班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017年1月3日,原告制作收文部门为消防班组的《内部工作联系函》,要求按比例分摊2016年12月24日至12月28日清理沟槽土方、水泥地面的机械台班费用5762.5元,分摊后的2881.25元从班组工程款中扣除。就泥头车外运8车泥渣,原告制作收文部门为消防班组的《内部工作联系函》,要求按比例分摊2016年12月28日至12月29日建筑垃圾外运费用7200元(8车×900元/车),分摊后的费用1800元从班组工程款中扣除。
2017年1月8日,原告支付广场打扫卫生费、清理垃圾费、铲车费、泥头车外运垃圾费合计7400元。2017年1月13日,原告支付垃圾清运费、垃圾装车铲车费合计2100元。后原告制作收文部门为消防班组的《内部工作联系函》,要求按比例分摊上述两笔建筑垃圾外运费用9500元,分摊后的费用1900元从班组工程款中扣除。
2017年1月14日,原告工作人员在《工程确认单》上签名,确认石材班组工人刘承太于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月2日搅拌混凝土及回填、转运材料、清理垃圾、人工挖沟共45个工,按300元/个工计,合共13500元。后原告制作收文部门为消防班组的《内部工作联系函》,要求按比例分摊垃圾清理费2100元、沟槽倒混凝土费用1200元、沟槽土方清理费用5400元和沟槽土方、混凝土费用4800元,分摊后的垃圾清理费700元、沟槽倒混凝土费用600元、沟槽土方清理费用2700元和沟槽土方、混凝土费用2400元从班组工程款中扣除。
2017年1月16日,原告制作收文部门为消防班组的《内部工作联系函》,内容为“2017年1月11日首层停车场桥架改位,因与消防冲突,由消防班组补2个工给水电班组,300元/工,合计600元(付水电班组)。因首层停车场桥架改位费用600元,从你班组工程款中扣除”。
2017年4月26日,原告向鲁献宏班组支付工人工资。后原告制作收文部门为消防班组的《内部工作联系函》,内容为“1.3月15日由于你班组安装完消防管道,洞口无组织工人修补,我司自行安排工人修补共计1个工,290元/工,合计290元;2.3月18日至3月19日由于你班组安装完消防管道,洞口无组织工人修补,我司自行安排工人清理,共计2个工,290元/工,合计580元(付鲁献宏班组)……现按870元费用从你班组工程款中扣除”。
2017年6月16日,原告负责人在《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消防班组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名,确认应向承包人朱豪支付重新油消防管(包工包料)5700元、科学楼二楼多功能厅做烟感系统(二次安装,包工包料)18000元,合计23700元,已支付10000元,还应支付13700元。原告工作人员于2017年6月19日向朱豪转账13700元。
2017年11月27日,原告向李兴根支付水箱安装阀门及一楼大堂插座改线费用1851元。后原告制作收文部门为消防班组的《内部工作联系函》,内容为“2017年11月27日科学楼屋面水箱阀门需维修,你班组没组织工人维修……因属你班组整改内容,现按1200元从工程款中扣除”。
再查明,2019年2月14日,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吉盈公司向原告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内容为“关于工程质量等事宜……二、水泵房:1.集水井的两台抽水泵无法使用;2.由于无法排水导致水泵房雨季被淹,使到消防泵和喷淋泵的控制柜及附属设施损坏(现已更换了全部的继电器、时间继电器、终端器、转换开关、输入模块和消防电话),现已勉强可以使用,但由于水淹过接触器,热继电器及空气开关等都出现锈蚀,最好早日更换……以上问题在质量保修内(质量保修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018年4月9日起计),承包单位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2019年5月14日,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工作人员曾小兵发送微信“敬请消防公司承担维修义务或派人到现场查看,决定后续维修事项,否则我方另行聘请第三方维修,费用由消防公司承担”,曾小兵回复“现场是因为泵房没具备排风系统,导致控制箱回潮生锈。我司在质保期前有作移交,现质保期过了许久,我司没义务再去维修了”、“如是质量有问题,我们即使是过了质保期,也会去维修好”。
2019年5月15日,原告与广东德臻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消防系统故障恢复整改维修工程协议》,维修内容包括更换水泵房喷淋水泵控制箱1台、更换水泵房消火栓水泵控制箱1台、更换消防主机多线控制盘驱动板和更换天面消防储水箱液位计,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装调试,包干总造价为1774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6年10月7日签订的《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原告诉请的前期费用、机械台班配合费用。原告主张被告应负担垃圾外运费7000元、楼层垃圾清理费7125元、广场垃圾清理费700元、沟槽倒混凝土费用600元、沟槽土方清理费用2700元、沟槽土方混凝土费用2400元、垃圾外运费4200元(500+1800+1900)、桥架改位费用600元、修补洞口870元、水箱阀门维修费用1200元、机械台班配合费用5768.75元(2887.5+2881.25)。一、垃圾清理费、外运费和沟槽倒混凝土、清理土方的费用、修补洞口费用、机械台班配合费用。首先,经生效判决查明,涉案项目工地存在土建、装修、消防多个班组交叉施工的情况,上述费用属施工方的施工内容和支付范围,但既无证据证明施工方拒绝施工或清理,亦无证据证明施工方同意发包方代为履行并从包干价中扣除对应款项,原告作为发包方主动施工、组织清运有违常理;其次,原告制作的《内部工作联系函》仅为打印件,既未经监理单位确认,亦无证据证明已送达被告,故相关费用与消防施工的关联性、分摊比例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均存疑;再次,原告主张的相关费用均发生在(2019)粤0604民初1116号案之前,但不论是一审期间,还是上诉后的二审阶段,原告均确认消防工程的结算价为合同约定的包干价930000元,仅抗辩应扣减逾期完工违约金,并未提及存在代垫费用应予扣除的情形。因此,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垃圾清理费、外运费和沟槽倒混凝土、清理土方的费用、修补洞口费用、机械台班配合费用均不予支持。二、桥架改位费用。原告于本案中主张系因被告施工错误导致首层停车场桥架改位,但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亦与其制作的《内部工作联系函》载明的“2017年1月11日首层停车场桥架改位,因与消防冲突”这一内容不符,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三、水箱阀门维修费。原告主张其于2017年11月27日向李兴根支付的费用中包含科学楼屋面水箱阀门维修费1200元,经查,该时段处于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并无证据证明原告通知被告维修而被告拒绝履行维修义务,如前论述同理,本院对该项费用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未完工费用18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未对二楼多功能厅烟感系统进行施工,据前查明,承包人为朱豪的消防班组施工内容为重新油消防管(包工包料)、科学楼二楼多功能厅做烟感系统(二次安装,包工包料),其与原告确认结算款的时间为2017年6月,而生效判决认定被告实施的消防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即二楼多功能厅烟感系统的施工处于被告的工期内。如二楼多功能厅烟感系统属于合同内工程,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既未要求被告依约施工,亦未向被告主张过扣减工程款,反而在(2019)粤0604民初1116号案庭审中确认被告实际施工过程中没有增减项目,明显不合常理。本院采纳被告的抗辩意见,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承担保修责任、支付垫付的法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根据涉案工程监理单位吉盈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发出的通知单,水泵房内消防泵和喷淋泵的控制柜及附属设施损坏,确需维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涉案消防工程于2017年9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故原告工作人员于2019年5月14日通知被告履行保修义务时,尚未超过法定的2年保修期限。在被告明确拒绝维修的情况下,原告已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17740元,应由被告负担。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用1774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761元,由原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5元,被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 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