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民终8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徐泽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宽,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巫宗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丽,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锐煌,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沣港华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中余公司仅需向沣港华公司支付工程款270000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沣港华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等均由沣港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沣港华公司应当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在《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有明确约定及沣港华公司在答辩、庭审中“自认”实际开工日期是2016年10月9日左右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推知双方并未实际执行工期为2016年10月7日至2016年12月10日的约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根据《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沣港华公司应自2016年10月7日开工至2016年12月10日完成所有项目的消防施工、验收。2.沣港华公司在其答辩及庭审中陈述其实际开工日期是2016年10月9日左右,与合同约定基本一致。因此,沣港华公司应在2016年12月10日完成所有项目,最迟不能超过2016年12月12日。沣港华公司陈述其实际完工时间是2017年9月30日,逾期完工事实明显,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二)一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应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未能按期竣工的举证责任。因此,沣港华公司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工程不能按期竣工是其自身之外的原因造成,则应当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1.沣港华公司应当就存在工期顺延的事由进行举证。一审法院以“无证据证明沣港华公司恶意拖延施工”为由不考虑沣港华公司逾期竣工的事实,不但免除沣港华公司对工期延误的举证责任,反而要求中余公司举证。根据《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第3款、第十条第4款的约定,沣港华公司应当就其逾期竣工提供中余公司驻工地代表或双方的签证确认作为证据,但其未提供,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一审判决以中余公司支付工程款且未发函等催促沣港华公司如期履约为由,认为中余公司认可沣港华公司逾期施工的事实,不能成立。发函不是中余公司的义务,支付部分工程款不是认定沣港华公司如期履约的法定及约定事由。3.中余公司的举证足以认定沣港华公司逾期施工、完工及拒不提交验收备案凭证等事实。在沣港华公司未能举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沣港华公司施工受到之前装修装饰等工程的影响。沣港华公司签约同意工期,且施工中未通过发函等形式说明中余公司对工期延误有责任,在诉讼中亦未举证证明其主张,按照常理也只能得出沣港华公司应该如期完工而逾期完工的事实。并且,在沣港华公司一直拒不提交验收备案凭证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定沣港华公司违约并承担相应责任。因沣港华公司违约给中余公司造成的损失巨大,中余公司可以不再支付工程款甚至要求沣港华公司赔偿损失,但中余公司基于诚信在一审诉讼中主动提出了支付部分工程款。(三)沣港华公司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维修责任。虽然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但出现多处质量问题,使用过程仍可能出现质量问题,沣港华公司应当承担维修责任。(四)消防工程施工无需装修工程完毕才能进行,后者并非前者的前置工序。一审判决第10页的认定是错误的。(五)消防工程正常施工必须通水通电,沣港华公司辩称主体施工完毕后才能通水通电是不成立的。(六)《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工期分为施工工期和竣工验收工期,施工工期为60天。例会纪要显示2017年3月消防工程需要继续施工,且竣工验收日期远超合同约定期限。(七)一审庭审笔录、沣港华公司确认的情况和相关证据证明,涉案消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多次返工,导致工期延误,故应扣减约20%的违约金。
被上诉人沣港华公司辩称,(一)工期延误的主要责任在于中余公司。消防工程必须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进行,部分工程如埋设管线是与主体工程进行,部分消防附属设施如消防栓、消防灯需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完成调试。中余公司在2017年5月才完成主体、装修工程,将场地交给沣港华公司施工。三次工程例会纪要也证明中余公司在2017年3月仍在进行装修工程施工。(二)中余公司从未依据合同约定就工期超期问题向沣港华公司提出异议,合同一直在履行。(三)中余公司所述的工程质量保修请求已过保修期,且一审时中余公司自认没有质量问题,不存在多次返工导致延误的情况,故无需保修。
中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余公司、沣港华公司签订的《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中余公司、沣港华公司对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消防改造项目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剩余工程款为270000元;3.沣港华公司向中余公司提交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消防改造项目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凭证;4.沣港华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5.诉讼费由沣港华公司承担。
沣港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中余公司支付沣港华公司工程款465000元;2.中余公司承担本诉、反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7日,广州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沣港华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佛山市×文化宫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佛山市禅城区。3.工程内容:佛山市×文化宫改造项目-消防工程。(1)按甲方现场和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根据国家关于消防报建、设计、施工以及对材料的相关要求负责室内消火栓、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工程。(2)取得主体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4.承包方式:乙方负责报建、验收、包工、包料、包工期、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第二条工程造价。本工程费用按预算报价范围实行总价包干形式,工程总造价930000元……第三条工程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10%计93000元作为定金;定金直接抵作工程款。2.工程取得主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或施工完该工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50%计465000元。3.工程竣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并移交相关资料给甲方后支付工程款的20%计185000元。4.在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至95%:233500元。5.甲乙双方同意留取总工程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第四条工期。1.本工期分为施工工期和竣工验收工期。2.施工工期是指自合同签署甲方交付施工场地之日起及提供当地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起60天(含节假日),即自2016年10月7日开工至2016年12月10日完成所有项目的消防施工、验收。3.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调整,以此确定完工工期,可适当地延后验收日期。第五条工程质量和保修期……保修期为1年……第八条工程验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进行验收。第九条违约责任。……6.乙方每延迟一天,处罚20000元/天,延迟三天自动解除合同。第十条其他约定条款。……4.因甲方、土建、装修等单位原因造成乙方施工受阻时,应由甲方驻工地代表签证确认后顺延工期。
2016年11月3日,佛山市×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佛山市×文化宫改造项目土建、室内装修及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自动报警、防排烟、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2016年11月19日、2017年1月23日,沣港华公司分别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中余公司的工程款93000元、372000元。
2017年3月7日、13日、20日,佛山市×文化宫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分别召开三次工程例会,其中3月20日的例会纪要显示,上周实际完成情况:1.装修:新加建处停车场室内地面做自流坪、西面外墙扇灰,改建背景墙施工。2.消防:新加建部分消防水电风系统调试。3.水电:新加建部分的水电安装调试。计划本周完成:1.装修:新加建处停车场室内地面做环氧地坪漆、西面外排栅拆除,二层羽毛球场地面找平。2.消防:新加建部分消防水电风系统初步验收。3.水电:新加建部分的水电安装初步验收。建设单位指出:进度严重滞后,施工单位要提交工程的时间节点给业主,让业主心里有底。
2017年8月28日,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向佛山市×出具佛山市×文化宫改造项目《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其中记载:检测建筑物概况,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25日,检测日期为2017年8月1日至22日,综合判定结论为合格。
2017年9月30日,佛山市×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佛山市×文化宫改造项目土建、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自动报警、防排烟、气体灭火系统及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017年12月5日,佛山市×文化宫改造项目通过竣工验收,评定为合格。
另查明,2017年4月20日,广州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庭审中,双方确认:1.涉案佛山市×文化宫改造项目发包人为佛山市×,总承包人为中余公司,中余公司将其中消防工程分包给沣港华公司。2.实际施工过程中没有增减项目。
庭审中,中余公司陈述:1.保修期应该从按照合同第三条从沣港华公司向中余公司交付竣工验收凭证起算。2.消防工程交付使用从2017年12月5日起算。
庭审中,在沣港华公司询问“中余公司认为沣港华公司工期延误,为何一直没有书面催告履行或要求解除合同”时,中余公司陈述:因为中余公司一直愿意履行合同,尽快完成工程,中余公司愿意支付工程余款,只是对金额有异议,而且中余公司想拿到消防验收凭证。
另经法庭询问“经过竣工验收后,中余公司认为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有,请具体指出”时,中余公司回答:没有。
庭审中,沣港华公司陈述:消防工程具体有室内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防排烟、气体灭火、灭火器。先将原先的消防拆除,在中余公司装修到一定进度再进行施工,等中余公司装修完,我们才能安装消防设施。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交付施工场地沣港华公司才开始施工,沣港华公司实际开工日期是2016年10月9日左右,实际完工是2017年9月30日(包括取得消防验收凭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余公司、沣港华公司双方签订的《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存在无效情形,应为合法有效,中余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应予支持。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沣港华公司应否向中余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2.剩余工程款的金额如何认定;3.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沣港华公司是否需要向中余公司承担维修义务;4.沣港华公司反诉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关于工期延误。涉案合同约定,工期为2016年10月7日至2016年12月10日,同时又约定,工期自中余公司交付施工场地之日起算,且土建、装修等单位原因造成沣港华公司施工受阻,经驻中余公司工地代表签证确认后可顺延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规定,结合消防工程一般在土建、装修工程完成后施工的生活常理,对上述关于工期的约定应理解为,若在2016年10月7日前具备消防工程施工条件,则工期为2016年10月7日至2016年12月10日,若在2016年10月7日前未具备消防工程施工条件,则从中余公司交付具备消防施工条件的场地(包括无土建、装修等原因造成沣港华公司施工受阻)之日起算工期。且中余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就工期延误问题书面催告沣港华公司履行或要求解除合同,而在已过约定工期的2017年1月23日中余公司继续向沣港华公司支付工程款372000元,故可推知双方并未实际执行工期为2016年10月7日至2016年12月10日的约定。中余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向沣港华公司交付具备消防施工条件的场地的时间,而从2017年3月份的工程例会纪要可见,部分装修尚未完成,且无证据证明沣港华公司系在无土建、装修等阻碍原因的情况下恶意拖延施工,现中余公司主张沣港华公司延误工期并据此要求双方对涉案工程结算、确认剩余工程款为270000元,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剩余工程款的金额。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930000元,双方确认工程无增减项目,中余公司已付工程款为465000元,故剩余工程款应为465000元。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中余公司未举证证明相关工程质量问题,且其在庭审中明确经过竣工验收后涉案工程已无质量问题,故其要求沣港华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问题。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消防工程已完工且已通过竣工验收,中余公司理应向沣港华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至于其中的一个付款条件即沣港华公司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并移交相关资料,中余公司已对此提出诉讼请求,因系沣港华公司合同义务,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在一审法院支持中余公司该项主张的前提下,为免讼累,应视为该项付款条件已成就。另外,双方还约定了工程保修金,并约定保修期为1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而涉案消防工程于2017年9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至本案起诉时已过1年保修期,即使从中余公司主张的工程交付之日即2017年12月5日起算,保修期也已经过,且不存在质量问题,故沣港华公司有权主张中余公司返还工程保修金。综上,沣港华公司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中余公司应向沣港华公司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46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中余公司与沣港华公司于2016年10月7日签订的《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继续履行;二、沣港华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余公司移交佛山市×文化宫改造项目的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三、中余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收到沣港华公司移交的上述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之日起十日内,向沣港华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65000元;四、驳回中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本诉受理费2675元,由中余公司负担1337.5元,由沣港华公司负担1337.5元;反诉费4138元,由中余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8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6民终6118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6年9月28日,佛山市×(发包人)与中余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佛山市×向中余公司发包涉案佛山市×文化宫改造项目工程,工程内容为新加建工程、补强加固工程、装饰工程、室外工程、地下泵房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弱电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等……”该判决书认定:“据一审查明,涉案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开工,2017年4月1日竣工,确超合同约定工期94天,中余公司已构成逾期完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7.5.2条约定,每逾期1天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上限为合同总价的10%。中余公司已盖章确认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佛山市×委托出具的《佛山市×文化宫改造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所载核减金额,该金额于报告中明确载明包含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标准及逾期天数所计得的工期扣款1782629.15元,故应视为中余公司已就逾期完工行为及逾期完工违约责任予以确认。一审据此判令中余公司依约应向佛山市×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782629.1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认定中余公司、沣港华公司签订的《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迳予确认并不再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沣港华公司应否向中余公司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工期分为施工工期和竣工验收工期;施工工期是指自合同签署中余公司交付施工场地之日起及提供当地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起60天(含节假日),即自2016年10月7日开工至2016年12月10日完成所有项目的消防施工、验收。现已查明,沣港华公司自认实际开工日期为2016年10月9日,2017年3月7日《工程例会纪要》第七项“监理要求及建议”载明“消防施工最终的节点是什么时候,这决定竣工验收时间节点”,即2017年3月7日消防工程施工尚未完成,《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显示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25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上述时间节点显示沣港华公司的施工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
沣港华公司辩称因中余公司迟延交付施工场地予沣港华公司,导致沣港华公司延误工期。但合同约定的工期起算时间和合同签订日期为同一天,如彼时施工场地不具备交付条件,沣港华公司完全可以与中余公司协商顺延工期起算时间,而非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起算时间为签订合同当日。并且,沣港华公司自认实际开工日期为2016年10月9日,距离约定日期仅迟延两天,故沣港华公司的该抗辩理由显然并非最终工期迟延的主要原因,故沣港华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沣港华公司还主张因主体工程、装修工程未完工,导致消防工程迟延完工,但根据《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第4款“因甲方、土建、装修等单位原因造成乙方施工受阻时,应由甲方驻工地代表签证确认后顺延工期”之约定,如沣港华公司上述主张属实,其应向中余公司要求签证确认顺延工期,但沣港华公司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中余公司亦不确认同意沣港华公司顺延工期,故沣港华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亦不成立。至于中余公司在沣港华公司施工期间未就工期延误提出异议并陆续支付工程款,不代表其放弃追究沣港华公司的违约责任,沣港华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其不构成违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沣港华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其就涉案工程的施工构成逾期完工,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余公司请求确认扣除沣港华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后,中余公司仅需支付270000元,即其要求沣港华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95000元。参考涉案工程的总造价和具体施工情况等因素,中余公司主张的该违约金显然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6民终611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中余公司承包佛山市×文化宫改造项目构成逾期完工,应向佛山市×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782629.15元。该违约金占工程结算价款19905507.35元的比例约为9%。因沣港华公司分包的消防系统工程属于中余公司的承包范围之一,故本院参照中余公司向佛山市×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比例确定沣港华公司向中余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83700元(930000元×9%)。将该违约金从中余公司欠付沣港华公司的工程款465000元中扣除,中余公司还应向沣港华公司支付工程款381300元。
至于中余公司诉请沣港华公司承担工程质量维修责任,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消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该问题是沣港华公司的施工造成的,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余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对不成立部分予以驳回。本案因二审发生新事实而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收到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移交的上述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81300元;
四、驳回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受理费2675元,由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27元,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148元;反诉受理费4138元,由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93元,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745元。二审受理费4200元,由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97元,深圳市沣港华消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8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健南
审 判 员 耿 翔
审 判 员 吴媛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清怡
书 记 员 何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