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总工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民终6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奕,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曼,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总工会,机构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刘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镇忠,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旺城,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总工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中余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佛山市总工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明工期合规性、合法性,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中余公司的诉求。(一)佛山市总工会的工期设定明显违背客观情况。1.佛山市总工会招标文件和开工时提供给中余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仅列明建设面积为1600㎡,而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标准计算,地上2层建筑且建筑面积2000㎡以内的工期为110天。此外,佛山市总工会未列明室内装修工程的建筑面积为5537.45㎡。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标准计算,10000㎡内的装修工程,一般装修Ⅰ类需要120天。2.根据相关规定和监测单位的要求,混泥土灌注桩基须经过28天后才能进行检测,而现场无法进行桩基静载试验,只能采取抽芯、小应变的方式检测,导致检测结果延后,完成一个钻孔灌注桩的土建工程就需要60天以上工期。加固工程使用的混凝土结构以及新加建工程的地下泵房、消防水池、一楼和二楼梁柱板等混凝土结构,加上中间支、拆模板和钢筋绑扎及混凝土浇筑时间,按混凝土安全龄期计算,土建工程的钢筋混凝土工程最低工期需要150天。且在施工过程中,部分工程需先进行检测,待检测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还有检测单位的拖延,这些影响工程工期的因素,须考虑在内才能设定合理工期。(二)佛山市总工会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即设定90天工期),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的通知第二十四点规定,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三)在施工过程中,还存在追加工程量的情形。结算审核报告也认定额外追加了3000718.73元的工程量(实际工程量为4483898.37元,另外还存在遗漏工程量80118.63元),但佛山市总工会却没有给予中余公司适当顺延的工期。(四)佛山市总工会存在过错,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应当由其承担。1.在中余公司进场前,佛山市总工会提供未经盖章确认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给中余公司进行施工,但之后又提供盖章确认的施工图却将陶板幕墙变更为陶棍幕墙,而陶棍为非标准定型材料,需要向厂家定制和厂家专门开模,造成工期延误。2.施工许可证迟延造成的工期延误。佛山市总工会负责申办的《施工许可证》,最初只取得1600.71㎡土建工程的施工许可,之后在11月才又申办5537.45㎡装修施工许可。4.在施工过程中,中余公司发现佛山市总工会提供的建筑物图存在多处设计与实际不符的情形,需要设计单位完善相关设计图纸。设计单位补充及更改了大量的变更设计图,监理单位为此共发出了46份工程施工联系单,导致变更增加的工程内容复杂、工程量巨大。佛山市总工会认为原有的装修不合理影响美观,而要求拆除重新装修。佛山市总工会的上述行为致使工期大大延误。在施工过程中,中余公司多次向佛山市总工会提交书面的工期延期申请,但佛山市总工会未予任何回复。在施工协调会上,中余公司也多次提出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费和工期顺延事项,但佛山市总工会以没有专业人士和抢工期为由,要求中余公司全力以赴抢赶施工进度,承诺增加的工程费和工期顺延的事项都会据实处理。(五)案涉工程实际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90天工期履行,而是按照实际施工进度来确定最终的工期,且由中余公司、佛山市总工会、监理单位共同在《工程例会纪要》中确认。(六)其他客观、非中余公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予以顺延。1.中余公司为执行广东省在建工程停工一周进行施工安全大检查的专项行动,停工7天。2.装修阶段,装饰材料定板采购适逢广东省迎接国家环保大检查,大部份材料厂商停产进行环保治理升级改造,直至2017年2月8日才恢复正常的材料供应和施工秩序。
二、2018年4月2日,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佛山市总工会委托对本案工程进行审核,但该公司出具的《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没有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在审定时没有增减,但对于追加工程中的土建和安装工程在没有任何理据的情况下,分别扣减了1218447.62元、264732.02元,明显不公。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司遗漏了审核申请人完成的土建工程追加的一楼大堂背景墙、消防检测费及原二楼报告厅控制系统、发电机房防静电地板等工程造价合计为80118.63元的工程量。2018年10月11日,广东天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佛山市财政局委托出具《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书》,其中载明送审的金额为20827010.19元(与送审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22310189.83元相比较,少了1500000元左右),审定金额为19905507.35元,前后两个结算审核报告存在明显差别,应由佛山市总工会说明原因。
三、佛山市总工会结算时间过长,违反相关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文件的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5000000元-20000000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20000000元-50000000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本案实际结算金额在20000000元左右,结算时间不应超过45天。中余公司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是在2017年11月11日,而一审认定的结算报告是2018年11月16日由佛山市财政局出具给佛山市总工会,远远超过45天的规定时间。即使按照佛山市财政局的结算审核报告进行结算,结算款逾期支付利息(在约定或规定的未完成结算的,自逾期日起计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当由佛山市总工会承担。
四、根据国法秘备函(2017)447号文件《关于纠正处理地方政府规章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函》、法工备函(2017)22号文件《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明确表示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故本案依据佛山市财政局出具的结算报告作为本案工程结算依据,非法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4.2条竣工结算审核(1)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中余公司在2017年11月11日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即佛山市总工会应当在2017年12月9日前审核完成,否则佛山市总工会应当在次日将中余公司送审的22310189.83元作为结算工程款支付给中余公司。
佛山市总工会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结算总价19905507.35元正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0.4.1约定:“案涉工程最终结算价以佛山市财政局审定为准。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中余公司与佛山市总工会将与案涉工程有关的所有材料提交佛山市财政局审核。”广东天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佛山市财政局委托,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工程结算定案书》审定案涉工程金额为19905507.35元(不含奖罚金额)。中余公司、佛山市总工会及相关审核单位均盖章确认上述审核结果,中余公司盖章的行为即视为其对施工项目及结算金额的确认。因此,案涉工程结算总价应为19905507.35元。
二、根据佛山市总工会一审期间提交的《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建筑工程施工结束确认表》可知,案涉工程开工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4月1日,即中余公司完成案涉工程的实际时间为184天。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及第7.5.2条的约定,中余公司逾期完工94天,应向佛山市总工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由于中余公司已盖章确认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所载的逾期竣工天数及工期扣款金额,同意向佛山市总工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782629.15元,故佛山市总工会扣减涉案工期扣款1782629.15元并无不当。
三、佛山市总工会已按照佛山市财政局出具的《佛山市财政局关于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书》(以下简称《结算审核结论书》)和合同有关约定办理案涉工程结算事宜。佛山市总工会扣除中余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1782629.15元后,向中余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18122878.2元,不存在拖欠中余公司工程款的情形。
四、中余公司认为案涉工程90天工期不合理、不合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建设工程系系统性工程,工期长短不仅取决于工程自身的规模,同时与建筑企业自身的资金、施工能力、管理能力等密切相关,不能简单地以工程规模来核定合理工期。案涉工程采取招标形式进行发包,中余公司作为有资质且施工经验丰富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参加投标前必然会先对与案涉工程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限、施工环境、施工条件等)进行详细了解与审查,根据自身的施工经验和能力对相关的人力、物力进行测算后再决定参加投标。在对工期要求、施工环境、施工条件明确知悉的情况下,中余公司在案涉工程投标时作出90天的工期承诺以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盖章确认案涉工程的工期为90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约束力。结合中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从未就工期事宜向佛山市总工会提出异议或申请延长工期等事实可知,案涉工程的工期为90天是合理的。其次,《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系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后才正式施行的行业指导性文件,其并非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且案涉工程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并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因此,案涉工程的工期确定无须适用上述文件。
五、案涉工程逾期完工是因中余公司自身原因造成,中余公司主张佛山市总工会存在过错及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缺乏理据。(一)中余公司认为佛山市总工会存在过错导致工期延误,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佛山市总工会并不存在合同约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的情形,对案涉工程逾期竣工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4条约定,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是中余公司的义务,中余公司对每个工程(如中余公司主张的钻孔灌注桩的土建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及工程的检测)所需时间、步骤应有充分的了解。中余公司将其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推卸为佛山市总工会的过错,显然不合理。(二)中余公司主张因其他原因导致工期顺延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施工安全大检查行动、环保大检查行动、春节等原因并非不可抗力,与中余公司逾期竣工亦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其次,中余公司主张部分建材生产厂家限产缺乏证据证实。即使部分厂家限产,这也不必然导致案涉工程逾期竣工。最后,中余公司作为有资质且施工经验丰富的承包人,其理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有所预判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三)案涉工程耗时184天,是约定工期的两倍多,而佛山市总工会扣减的工期扣款仅为1782629.15元(即合同总价的10%)。按照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每逾期1天支付违约金200000元”的标准计算,该金额已远远低于中余公司实际逾期竣工94天应付的违约金及其造成佛山市总工会的损失。
六、案涉工程以佛山市财政局审定的金额进行结算价并无不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关于纠正处理地方政府规章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函》《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所针对的对象是地方性法规,其内容为地方性法规不能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上述函件对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并没有约束力。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点,当事人约定以财政部门的审核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因此,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0.4.1条约定案涉工程最终结算价以佛山市财政局审定为准,合法有效。最后,中余公司均盖章确认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结算审计报告、广东天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初审、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复审的结算审计报告,且上述结算审计报告均已明确列明各施工项目及结算金额。因此,案涉工程以佛山市财政局审定的金额作为结算价并无不当,佛山市总工会依照佛山市财政局出具的《结算审核结论书》及合同有关约定办理案涉工程结算事宜合法合理。
七、佛山市总工会不存在逾期竣工结算的情况,中余公司要求支付佛山市总工会逾期结算的利息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予以驳回。首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4.1条约定:“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书的期限是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而案涉工程于2018年4月9日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因此,中余公司称2017年11月11日向佛山市总工会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与事实不符。其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0.4.1约定:“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价应以佛山市财政局审定为准。”从中余公司在有关审计报告盖章确认可知,其同意在佛山市财政局出具《结算审核结论书》后,按照该审核结论与中余公司办理结算。因此,中余公司认为佛山市总工会逾期结算缺乏依据。
中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佛山市总工会向中余公司退回工程款结算中扣除的工期扣款1782629.15元;2.佛山市总工会向中余公司支付土建工程追加部分核减的部分工程款1218447.62元;3.佛山市总工会向中余公司支付安装工程追加部分核减的部分工程款264732.02元;4.佛山市总工会向中余公司支付漏项工程款80118.63元;5.佛山市总工会向中余公司支付未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自2018年4月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前述1至3项款项为基数);6.本案的诉讼费由佛山市总工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28日,佛山市总工会(发包人)与中余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佛山市总工会向中余公司发包涉案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工程,工程内容为新加建工程、补强加固工程、装饰工程、室外工程、地下泵房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弱电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等;签约合同价为17826291.46元,施工过程中有设计变更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的,以设计变更或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的现场签证的内容为准(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审核才有效),最后结算价按佛山市财政局审定为准;合同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9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6年12月25日,计划工期为90日历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1天,支付违约金200000元,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总价的10%;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款的5%,工程缺陷责任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2个月,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2016年9月30日,中余公司向佛山市总工会及监理单位佛山市吉盈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当日开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佛山市总工会及监理单位均于《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上盖章确认。
2017年7月1日,佛山市总工会出具《建设工程施工结束确认表》,确认涉案工程于2017年4月1日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已全部施工完毕,并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理单位佛山市吉盈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及中余公司亦盖章予以确认。
2018年4月2日,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佛山市总工会委托出具《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载明结算送审金额为22310189.83元,结算审定金额为19044381.04元,核减金额为3265808.79元,核减项目及金额具体为:1.土建工程追加部分核减1218447.62元;2.安装工程追加部分核减264732.02元;3.工期扣款1782629.15元(按每超期1天扣款200000元,上限为合同总价的10%)。后中余公司、佛山市总工会及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同于《建设工程结算确认书》上盖章确认上述送审结算结算金额、核减金额及审定结算金额。
2018年4月9日,涉案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于同年11月23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018年10月11日,广东天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初审单位)、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复审单位)受佛山市财政局委托出具《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书》,确认审核结果如下:送审金额为20827010.19元,审定金额为19905507.35元,核减金额为921502.84元。其中核减项目及金额如下:1.新加建工程部分核减86444.61元;2.新增电梯工程部分核减7464.71元;3.土建工程追加部分核减575599.60元;4.安装工程追加部分核减249826.80元;5.税金调整核减52167.12元。后中余公司、佛山市总工会及广东天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同于《工程结算定案书》上盖章确认上述审核结论。
2018年11月16日,佛山市财政局向佛山市总工会发出《结算审核结论书》,要求佛山市总工会按审定金额19905507.35元办理有关工程结算事宜,并备注审定金额不包含奖罚金额。
诉讼中,中余公司陈述:中余公司于相关审核结论材料上盖章系为解决工人工资群体性纠纷,故中余公司仅盖章而未注明同意,盖章不代表中余公司同意扣减项目及金额。中余公司曾于施工过程中口头向佛山市总工会申请延长工期,当时佛山市总工会并未明确表示不可延长工期。另外,在工程造价审核过程中,中余公司就本案争议项目均有口头提出异议,但佛山市总工会以财政局未审批为由予以反驳。佛山市总工会陈述:涉案合同签订前中余公司并未对合同所约定的工期提出异议,其在施工过程中并未向中余公司申请延长工期。而就本案争议项目,中余公司在工程造价审核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另,佛山市总工会于诉讼中提交《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新宫汾江中路101号工程款明细表》,上载已支付金额为17127602.83元,剩余未付金额995275.37元为结算合同价的5%,系质保金,中余公司确认情况属实。
另查明,中余公司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的建筑企业。2017年4月20日,中余公司企业名称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许,由广州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余公司、佛山市总工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
关于中余公司主张佛山市总工会支付各项核减工程款项、漏项工程款、工期扣款及利息的诉请。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涉案工程最终结算价以佛山市财政局审定为准。受佛山市财政局委托,广东天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书》,确认涉案工程送审金额为20827010.19元,核减金额为921502.84元,审定金额为19905507.35元,而后中余公司、佛山市总工会及相关审核单位均盖章确认上述审核结果,佛山市财政局亦据此下达《结算审核结论书》,要求佛山市总工会按审定金额19905507.35元(不含奖罚金额)办理有关工程结算事宜。由此可认定,涉案工程结算总价应为19905507.35元。中余公司虽予否认,并对相关核减项目及金额持有异议,但其并无有效证据反驳其于审核结论材料上盖章确认的行为效力及法律后果,其所述系为解决工人工资群体性纠纷而盖章显然不符常理,亦与其作为专业建筑企业应有的行为意识不符。至于中余公司所主张之漏项工程款,相关审核报告均已明确罗列各施工项目及结算金额,中余公司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存在漏算工程项目,结算过程中亦未见其提出相关异议,故中余公司上述漏项工程款主张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另就中余公司主张的工期扣款,经查,涉案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开工,于2017年4月1日竣工,确超合同约定工期94天,中余公司已构成逾期完工,依约应向佛山市总工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中余公司虽抗辩认为工期约定不合理、施工过程存在他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但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施工期间亦未见其就工期提出异议或申请延长工期;且中余公司已盖章确认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佛山市总工会委托出具的《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所载核减金额,该金额于报告中明确载明包含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标准及逾期天数所计得的工期扣款(即逾期完工违约金),故应视为中余公司已就逾期完工行为及逾期完工违约责任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对其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经统计,佛山市总工会实际应付款项总额应为18122878.20元【工程结算总价款19905507.35元-工期扣款(逾期完工违约金)1782629.15元】。经双方确认,佛山市总工会已付工程款17127602.83元,尚余工程款995275.37元(18122878.20元-17127602.83元)依约为按合同结算价5%计得的质保金,故佛山市总工会并无其他款项应付未付的情形。综上分析,中余公司所主张之各项核减工程款项、漏项工程款、工期扣款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所主张的相关利息亦据此缺乏计算依据,故一审法院对其本案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中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784元,由中余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中余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拟证明案涉工程招标及开工时,佛山市总工会列明的施工内容仅包括地上2层共计1600.7㎡建设面积,施工过程中,佛山市总工会增加了5537.45㎡的室内装修工程。2.《工程例会纪要》复印件,拟证明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每周举行工程例会,通过例会的方式对工期作出变更,且佛山市总工会对工程因各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也予以确认。3.《工程联系单》复印件,拟证明中余公司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场地的实际情况未在招标图纸上反映,导致施工进度及工程量相应增加,故图纸、工程量导致工期延误,应由佛山市总工会承担责任。佛山市总工会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佛山市总工会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复印件,拟证明案涉工程招标时,已明确告知案涉工程的总建筑面积约7281㎡,工程项目包括新加建工程、补强加固工程、装饰工程、室外工程、地下泵房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弱电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等;工程的计划工期为90日历天,工程最终结算价按佛山市财政局审定为准。2.《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招标经济标》复印件(节选),拟证明中余公司参加招标时,已知悉案涉工程总建筑面积约7281.75㎡、混凝土灌注桩基施工项目、90日历天工期、误期赔偿费200000元/天及接受最终结算价按佛山市财政局审定为准。3.《禅城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复印件,拟证明案涉工程于2018年4月9日完成竣工验收,建筑面积为7138.16㎡(1600.71㎡+5537.45㎡),比招投标时的建筑面积少了约143.59㎡,不存在中余公司所称的案涉工程增加了建筑面积、工期不合理的情形。4.《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复印件,拟证明佛山市总工会已向中余公司支付了质保金995275.37元,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完毕。本院依法组织了当事人质证。经审查,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2016年7月佛山市总工会通过案外人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发布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其中第一章招标公告载明: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第2.2项目建设规模:原建筑总面积约5674㎡,改造后,占地面积不变,总建筑面积约7281㎡(新增约1600㎡)。2.3计划工期:90天日历天。2.4本招标工程内容包括新加建工程、补强加固工程、装饰工程、室外工程、地下泵房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弱电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效果图等相关资料为准。2016年9月18日,中余公司出具《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施工招标经济标》,该文件的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部分,中余公司载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即90日历天之内,按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总说明部分则注明: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的工程概况:总面积约7281.75㎡,地上6层,地面至檐口的高度为19.1m。本次预算范围为新建工程、新增电梯工程、室内外装饰改造工程、室外路面改造工程、室外给排水及消防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弱电工程、消防系统工程等。此后市总会与中余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1.1.1明确载明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另查明二,涉讼工程于2018年3月30日取得竣工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确认涉讼工程建筑面积7138.16㎡(1600.71㎡+5537.45㎡室内装修),2018年4月9日涉讼工程竣工验收。佛山市财政局于2018年11月16日出具《结算审核结论书》,佛山市总工会于2018年12月付清涉讼工程尾款。中余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出具《关于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工期延期的说明》,称按财政评审结果亏损严重,因此希望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免除因工期延误对其的处罚,但要求延期原因未提及涉讼工程面积增加和追加了工程量。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涉讼工程约定工期90日历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行业规定。二、佛山市财政局出具的《结算审核结论书》能否作为涉讼工程结算价的认定依据。三、中余公司应否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四、佛山市总工会是否存在逾期结算的情形。
一、涉讼工程约定工期90日历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行业规定
首先,佛山市总工会出具的招标文件以及中余公司就该招标文件出具的投标函、投标总价文件均已明确涉讼工程面积为7281.75㎡,包括原建筑面积约5674㎡,新增面积约1600㎡,双方在此基础上签订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余公司对此明知且承诺施工工期为90日历天。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面积为7138.16㎡(1600.71㎡+5537.45㎡),据此可知双方签约时已明确涉讼工程施工面积为7281.75㎡,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并未增加。
其次,中余公司系具备承包涉讼工程资质的专业建筑企业,案涉工程采取招标形式进行发包,中余公司作为有资质且施工经验丰富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参加投标前已对案涉工程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根据自身施工经验和能力对相关人力、物力等进行测算后再决定参加投标,在对工期要求、施工环境、施工条件明确知悉的情况下,对案涉工程投标时作出90日历天的工期承诺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盖章确认案涉工程的工期为90日历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依约全面、正当履行合同。
再次,《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7月26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6年9月28日签订,该规定对涉讼合同无溯及力。且该文件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行业指导性文件,作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以及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最后,中余公司在施工期间对涉讼工程面积及追加工程量均未提出工期延长的申请,其在施工过程中对工期90日历天并无异议。涉讼工程于2018年4月9日竣工验收,佛山市财政局于2018年11月16日出具《结算审核结论书》明确工程结算价后,佛山市总工会于2018年12月已付清涉讼工程尾款。中余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出具《关于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工期延期的说明》,称按财政评审结果亏损严重,因此希望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免除因工期延误对其的处罚,此时提出工期延长的说明不符合客观施工实际,其主张亦不具有合理性和时效性。
综上所述,涉讼工程约定工期90日历天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行业规定,本院对中余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二、佛山市财政局出具的《结算审核结论书》能否作为涉讼工程结算价的认定依据
首先,《关于纠正地方政府规章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函》《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所针对地是地方性法规,其内容为地方性法规不能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算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因此,上述函件对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没有约束力。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规定,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基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再次,中余公司与佛山市总工会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0.4.1约定,涉案工程最终结算价以佛山市财政局审定为准。受佛山市财政局委托,广东天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初审单位及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复审单位共同出具《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书》,中余公司、佛山市总工会及相关审核单位均盖章确认上述审核结果,佛山市财政局亦据此下达《结算审核结论书》,要求中余公司按审定金额19905507.35元办理有关工程结算事宜。中余公司对此虽予否认,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其于审核结论材料上盖章确认的行为效力及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依据佛山市财政局出具《结算审核结论书》作为本案工程结算依据确认涉案工程审定金额为19905507.35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三、中余公司应否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据一审查明,涉案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开工,2017年4月1日竣工,确超合同约定工期94天,中余公司已构成逾期完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7.5.2条约定,每逾期1天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上限为合同总价的10%。中余公司已盖章确认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佛山市总工会委托出具的《佛山市工人文化宫改造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所载核减金额,该金额于报告中明确载明包含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标准及逾期天数所计得的工期扣款1782629.15元,故应视为中余公司已就逾期完工行为及逾期完工违约责任予以确认。一审据此判令中余公司依约应向佛山市总工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782629.1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佛山市总工会是否存在逾期结算的情形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4.1条约定,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书的期限是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涉讼工程于2018年4月9日竣工验收。并于同年11月23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则中余公司应于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5月9日的30天内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中余公司上诉主张其于2017年11月11日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明显与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不符,其于该日提交的仅为工程报价书,不具有竣工结算申请书的效力。佛山市财政局于2018年11月16日出具《结算审核结论书》,佛山市总工会于2018年12月付清涉讼工程尾款,故不存在逾期结算情形。
综上所述,中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568元,由上诉人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健南
审 判 员 耿 翔
审 判 员 吴媛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闫 洁
书 记 员 钟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