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执2244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之一D*****。
法定代表人:徐泽光。
委托代理人:蔡金旺、陆锦涛,分别系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禾丰高排街**号。
关于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24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应向广东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107000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档案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的小型汽车,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未能处置该车辆。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106执224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黄昌森
执行员  李敏周
执行员  张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淳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