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富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市山城区惠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恒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68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厚清。
被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惠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鸿宝。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惠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河南富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恒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苏0505民初68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惠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申请系其自主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惠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1467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揭志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田德强
书 记 员 濮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