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富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市山城区惠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恒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6875号
申请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厚清。
被申请人:河南富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亮。
被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惠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鸿宝。
被申请人:河南恒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富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市山城区惠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恒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富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市山城区惠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恒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14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富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市山城区惠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恒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14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揭志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田德强
书 记 员 濮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