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11财保84号
申请人:河南恒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鹤壁市红旗建材有限公司1-3层南第2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君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中段(莲鹤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恒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君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财产位于鹤壁市淇滨区××路××路××小区××号楼××**××层东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恒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君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鹤壁市淇滨区××路××路××小区××号楼××**××层东户)房产一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