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23民初7513号
原告:合肥智圣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明珠大道198号星梦园创新公馆G2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3430768D
法定代理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财经职业学院,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000760812474A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智圣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财经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书面变更诉求申请书并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智圣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合肥智圣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