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展天下(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一展天下(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与中兴行进出口(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西民初字第17066号
原告一展天下(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2层206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行进出口(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46号华盛广场B座24层F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一展天下(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兴行进出口(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展天下(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兴行进出口(天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一展天下(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月初,被告主动联系原告,称其是”2014天津国防科技博览会”的承办单位,要求我公司成为该展会的合作商。经协商,我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1月26日签订了《指定特装施工单位协议书》和《指定特装施工单位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我公司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叁万元整,成为该展会的”指定特装施工和标准展位搭建单位”。被告承诺,展会计划时间为2014年4月23日至25日。展会至2014年4月25日仍未开幕的,乙方(原告)有权解除协议,收回保证金并获得等同于乙方保证金金额的赔偿金。我公司于签约当日即向被告交付了保证金叁万元整。之后我公司为展会的开展和搭建、施工、管理等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但被告至今未举办所称的展会。鉴于此,我公司认为,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严重违约,应当向我公司返还保证金并支付赔偿金。被告承认其已经违约,但以没有钱为由长期拖延,拒不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现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指定特装施工单位协议书》和《指定特装施工单位协议书补充协议》;2、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叁万元整,并支付违约赔偿金叁万元整;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指定特装施工单位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了如下主要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负责的2014中国(天津)国防科技博览会指定特装施工和标准展位搭建单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适用范围:1、本协议适用于”国防科技博览会”从事特装布展的展览工程设计及搭建单位。2、甲方同意乙方为”国防科技博览会”指定特装布展施工单位。3、乙方应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具备从事承接室内外装修或展览装修工程资格,并向甲方提供相关复印件。4、本届展会适于指定特装施工和标准展位搭建单位(三家)。四、甲乙双方运作模式:1、由乙方直接与参展商沟通设计方案并签订特装合同,甲方负责协助合同签订。一旦合同签订,乙方须向甲方备案合同,等合同执行完毕后,按合同款的5%给甲方交纳佣金。2、本次展会凡甲方招展范围所有特装工程均由展会指定特装单位搭建,以确保乙方利益。3、本协议一旦签订,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叁万元布展安全及质量保证金。甲方在本届展会闭幕后确认乙方无违规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款退还。如乙方有违反展会规定的行为,由大会服务指挥部门合议确定违规事实,并转交具体业务部门通知违规单位,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将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抵抵违约金,而不予退还;如对”国防科技博览会”等展会造成损失的,除保证金不予退还外,乙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自愿退出资质认证,须提交原因说明。上述协议书甲方落款处,盖有被告公司公章并有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同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2014中国(天津)国防科技博览会承办单位)又签订了《指定特装施工单位协议书补充协议》: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双方签订的《指定特装施工单位协议书》补充约定如下: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为乙方出具”2014中国(天津)国防科技博览会指定特装施工和标准展位搭建单位授权书”。2、甲方应在展会通知、参展指南等展会对外信息发布中列明乙方为”2014中国(天津)国防科技博览会指定特装施工和标准展位搭建单位”,并列明乙方指定联系人、联系方式,传达至各参展单位。3、参展企业特装等具体事宜由乙方与参展商另行协商并签订合同,甲方不承担责任,亦不干涉乙方与参展商协商合同条件。4、甲方应在展会开幕的30个工作日前向乙方交付具体参展商目录、联系方式及展会整体规划等信息。如违背上述约定造成项目周期过短,乙方无法完成设计施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5、乙方无违规行为的,甲方应于展会闭幕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全额保证金。乙方是否有违规行为,以及扣减保证金的金额,应以展会文件规定为准,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6、本届展会计划时间为2014年4月23日至25日。展会至2014年4月25日仍未开幕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保证金并获得等同于乙方保证金金额的赔偿金。7、本届展会共指定特装施工和标准展位搭建单位(简称”展会特装供应商”)3家。本届展会如超出上述范围指定展会特装供应商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甲方应当退还乙方保证金。8、指定特装施工单位协议书与本协议条款有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上述补充协议甲方落款处,盖有被告公司公章并有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2014年1月26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国防科技博览会保证金”3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盖有其财务专用章的”天津市企业单位往来收据”(NO.xxxx)。另外,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盖有其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庭审中,原告对于涉案的”国防科技博览会”(展会)没有开成的原因表示不清楚,并陈述因为约定的时间过了被告没有通知其公司。原告公司催问,后来时间长了认为举办不了,所以要求退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指定特装施工单位协议书》、《指定特装施工单位协议书补充协议》、天津市企业单位往来收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指定特装施工单位协议书》、《指定特装施工单位协议书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协议书、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上述协议书、补充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国防科技博览会”的保证金30000元。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原、被告已在《指定特装施工单位协议书补充协议》里明确约定,涉案的”国防科技博览会”(展会)计划时间为2014年4月23日至25日,至2014年4月25日仍未开幕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保证金并获得等同于原告保证金金额的赔偿金。且现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上述协议书、补充协议。故原告依据上述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要求解除协议、被告返还保证金30000元及支付赔偿金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因此,本院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中兴行进出口(天津)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一展天下(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行进出口(天津)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签订的《指定特装施工单位协议书》、《指定特装施工单位协议书补充协议》。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兴行进出口(天津)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一展天下(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保证金三万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兴行进出口(天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一展天下(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赔偿金三万元。
如果被告中兴行进出口(天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被告中兴行进出口(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贾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