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反诉申请人江苏润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申请人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保1142号之二

被申请人(反诉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P64A98,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2幢402-39室。

法定代表人:韩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猛,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87111811H,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工业集中区202-105号。

法定代表人:程意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反诉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反诉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4790000元的财产。被告(反诉原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为保障本案双方当事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江***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479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米 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  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