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40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晨阳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碧溪东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96859575。
法定代表人:曹岳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辉,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生,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鑫益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MB9BQ6E。
法定代表人:方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军,江苏宁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雯。
被申请人:***,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军,江苏宁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雯。
被申请人:江苏润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2幢402-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P64A98。
法定代表人:韩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军,江苏宁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雯。
被申请人: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715552880。
法定代表人:许保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军,江苏宁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晨阳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南京鑫益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润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苏0581民初40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鑫益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润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常熟晨阳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润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晨阳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润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润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5万元的冻结及对与此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鸿梅
书 记 员 夏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