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3451号
原告:***,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雅茹,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P64A98,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善鉴路**。
法定代表人:韩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军,江苏宁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雯,江苏宁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1月1日签订柴油供应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柴油。根据协议约定,双方未结款项超过600万元的,被告应当于15日内结清,截止到2019年8月10日,被告未结余款已达600万元,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约结清欠款,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94827.10元及利息(以货款794827.1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善鉴路9号,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2幢402-39室的注册地址未实际办公,且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经营场所及办公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主要办公地址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善鉴路9号,现被告并未于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2幢402-39室的注册地址办公,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