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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辖346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法定代表人:韩琼。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花台法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以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江宁区为由,作出(2020)苏0114民初345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处理。江宁法院立案后,认为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两地法院遂形成管辖权争议,江宁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法人的住所。因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为南京市雨花区软件大道106号2幢402-39室,故雨花台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雨花台法院将本案移送江宁法院处理不当,本院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4民初345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周家明
审判员  陈 辉
审判员  查 寅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紫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