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某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常州美方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5812号之二 原告:常州**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兴镇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NQ3FJ0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美方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科技园4幢1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Y90GG1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润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2幢402-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P64A9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常州**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诉常州美方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江苏润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常州**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54元,减半收取79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77元,由常州**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 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