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2376号
原告:成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坝路。
法定代表人:李超军,总经理。
被告:四川祥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川县庆宁乡团结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马朝奎,总经理。
原告成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祥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福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申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