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润泉商贸有限公司

淄博群璞物流有限公司、邹城市润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02民催2号
申请人:淄博群璞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报人:邹城市润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淄博群璞物流有限公司因商业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后,于2018年3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邹城市润泉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淄博群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