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玛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玛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802执2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玛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9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8民终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2410元(货款140000元,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日起至本裁定下达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息共计25410元,诉讼费5000元,执行费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政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