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玛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玛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02民初4458号
申请人:成都玛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国泽。
本院在审理成都玛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玛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元市利州区利民乡镇供水总站的应收款18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64601390032050XXXX)在18万元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玛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元市利州区利民乡镇供水总站的应收款18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祝继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程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