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2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金,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玛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龙国祥,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玛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雅公司)、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8民终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玛雅公司所提供的报价清单系其单方面制作,并未得到***的签字认可;玛雅公司主张超滤设备不包括在2014年5月12日签订的合同内,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认定超滤设备的价格缺乏事实依据;玛雅公司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在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及勘察,玛雅公司所提供的合同附件的设备内容清单与现场设备相符,而双方争议的关于超滤设备问题,***称系在他处购买,但其并不能举出在他处购买的相关证据,玛雅公司已完成其举证责任,而***依法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丛
审判员 卢 忠
审判员 任冀川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