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6145号
原告:成都自发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钢材物流中心D区3栋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玛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自发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玛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自发阀门管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自发阀门管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