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5303民初163号
原告:云浮市云安区人民医院,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区白沙塘行政综合区。
法定代表人:敖威,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石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威科医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浮市云安区人民医院与被告广州市威科医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云浮市云安区人民医院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浮市云安区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原告云浮市云安区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浮市云安区人民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8元,由原告云浮市云安区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