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世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澜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1163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3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群众,住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亮虎,男,汉族,1986年12月25日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个体,住邢台市信都区,与原告系兄妹关系。

被告:***,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现住邢台市信都区北小汪城中村改造住宅楼61号楼1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盼,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澜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北小汪城中村改造住宅楼61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MA09LH9T0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来坤,男,汉族,1980年1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公司员工,现住邢台市信都区。

第三人:河北世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开元北路225号开元商业中心3号楼12层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MA07U6943F。

法定代表人:李根,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澜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世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5元,减半收取3,09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立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