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6679号
原告:***,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杰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樊城区。
被告:湖北智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樊城区汉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春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州区春园东路特**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智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襄阳春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襄阳春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襄阳春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