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2375号
原告:晴蓝物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学成路翰林大厦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淮安博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水岸风情街八4-2。
法定代表人:**同,该公司经理。
原告晴蓝物业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博文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2022年5月23日,原告晴蓝物业江苏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晴蓝物业江苏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晴蓝物业江苏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