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22民初19229号
原告: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永嘉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祁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卫龙,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德福路。
法定代表人:张锦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 阳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卫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