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嘉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奈曼旗东明镇***钢门窗制作安装与内蒙古嘉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25民初2882号
原告:奈曼旗东明镇**彩钢门窗制作安装,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525MA0QXJNQ19。
负责人:**,男,199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内蒙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域蓝湾小区C24#-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91MA0N07LR1F。
法定代表人:李龙。
本院审理原告奈曼旗东明镇**彩钢门窗制作安装诉被告内蒙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奈曼旗东明镇**彩钢门窗制作安装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奈曼旗东明镇**彩钢门窗制作安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奈曼旗东明镇**彩钢门窗制作安装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奈曼旗东明镇**彩钢门窗制作安装负担。
审判员 宫自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