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02民初5166号
原告:通辽市航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源综合楼-/-105。
法定代表人:任航,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迟冬雪,女,1990年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内蒙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域蓝湾小区c24#-109。
法定代表人:李龙,职务:总经理。
原告通辽市航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通辽市航轩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航轩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航轩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通辽市航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德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