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嘉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奈曼旗大镇华诚电脑工作室与内蒙古嘉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25民初2883号
原告:奈曼旗大镇**电脑工作室,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镇王府街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525MA0NPLBT9G。
负责人:张晓坤,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内蒙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域蓝湾小区C24#-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91MA0N07LR1F。
法定代表人:李龙。
本院审理原告奈曼旗大镇**电脑工作室诉被告内蒙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奈曼旗大镇**电脑工作室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奈曼旗大镇**电脑工作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奈曼旗大镇**电脑工作室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计402元,由原告奈曼旗大镇**电脑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 宫自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