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5775号
申请人:南京崇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秦虹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55525038H。
法定代表人:杨小燕。
被申请人:北京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乙5号2幢1层1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18KPPXH。
法定代表人:樊杰。
原告南京崇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崇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北京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1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南京崇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1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策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 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