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保锅炉有限公司

***与陕西联保锅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7民初207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住高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欢,陕西和谐法律服务公司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联保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工业密集区永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陕西联保锅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陕西联保锅炉有限公司账户金额180000元。原告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陕西联保锅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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