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9执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忻中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北京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忻州“五馆一院”建设工地的建筑物料及办公用品、活动板房等(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