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鑫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台河市某某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904财保13号 申请人:七台河市**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市电子商务产业园A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前进办爱林社区爱林街(电力设备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七台河市**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损害,防止被申请人***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财产转移,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七台河市江河融合绿色智造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顺场区***给水改造工程分散采购项目履约质保金3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保单号为PZDM202123090000000016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七台河市江河融合绿色智造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顺场区***给水改造工程分散采购项目履约质保金300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提取、转账等,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320.00元,由申请人七台河市**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