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明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省大明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南德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执45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大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142885756。
法定代表人季建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丹,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聪,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德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组织机构代码051687252。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江苏省大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公司)与湖南德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9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德锐公司应支付大明公司货款9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诉讼费3670元。因德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明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德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德锐公司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德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同年11月5日、同年12月19日、2019年1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德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行、保险、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德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至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德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德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
4、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德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查明德锐公司在本辖区内无房产、土地登记。后本院委托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德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德锐公司在住所地无房屋、土地等财产。
5、因被执行人德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对被执行人德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书面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9367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82民初9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东
审判员 董大友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