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泰州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宝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执异18号
申请人:泰州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永定东路288-9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丁留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宝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525号1幢3楼。
法定代表人:马雄承,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泰州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宝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申请人泰州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以其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泰州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泰州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王小莉
审 判 员 周红梅
审 判 员 朱希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晓慧
书 记 员 马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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