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宝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6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7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设计费205000元,利息,诉讼费218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房地产评估、拍卖中。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7033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金涛
审判员章跃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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