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宝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远良置业岳阳有限公司、闵飞龙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3执425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远良置业岳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原告上海宝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远良置业岳阳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宝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远良置业岳阳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2,014,15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2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远良置业岳阳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在湖南省岳阳市,通过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28,623.6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时间较长,致使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致使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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