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246号
原告:北京鑫兴顺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3号楼8层83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5月30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北京鑫兴顺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鑫兴顺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鑫兴顺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兴顺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默然
书 记 员 贯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