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兴顺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鑫兴顺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246号 原告:北京鑫兴顺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3号楼8层83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5月30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北京鑫兴顺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鑫兴顺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鑫兴顺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兴顺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默然 书 记 员 贯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