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捷教仪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中捷教仪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81民初563号
原告:合肥中捷教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燎原路与荷花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956611523(1-3)。
法定代表人:钱力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红进,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原告合肥中捷教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2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初,原告与被告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江淮瑞风S7静态实验汽车总成配件(学校教学用),共6台车,总价为243000元;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8年4月5日,交货地点为合肥市南翔汽车城,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定金21000元,确认达到交货标准时现金支付220000元。
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将定金21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带着原告去看车,但是车子有质量问题,达不到要求。后原告再去找被告协商,但是此事一直久拖未决。被告的违约情形明显,应依法双倍返还原告所支付的定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准所请。
***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供货合同、转账记录。
被告***不答辩,不提交证据,亦未出庭质证,可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抗辩权利的自行放弃,应承担缺席审理认定证据和案件事实的法律后果。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左红进代表中捷公司与***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产品名称江淮瑞风S7静态实验汽车总成配件(学校教学用),数量6台,单价40500元,金额243000元。交货时间:汽车总车在2018年4月5日前。交货地点:合肥市南翔汽车城。付款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21000元定金,确认达到交货标准时现金支付222000元。
本院认为,***与原告签署了供货合同,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已经依约交付***合同定金21000元。依据相关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的履行义务应由***承担举证责任,***收受了定金,未举证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合肥中捷教仪科技有限公司定金4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彦慈
人民陪审员  齐玉会
人民陪审员  王梦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