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865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KE9KXE),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4103室。
法定代表人:邹邦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隆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诉称,一.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转院交通费共计123557.7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32710部队因中国人民解放军66155部队仓库维修拆建工程,***借用盛隆泰公司资质与中国人民解放车32710部队签订合同承包该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包给***施工。2019年11月12日***受雇于被告***。2019年11月22日,***在拆除仓库二楼活动板时,因***未提供任何防护措施及安全技术保障,致使***从二楼摔下,现场管理人员无人采取应急预案呼叫急救。事发约半小时后,***才到场用私家车送往医院,导致***受伤严重。经诊断,事故造成***腰椎骨折(L3)继发椎管狭窄、胸椎骨折、(左额颞顶)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骨骨折、左顶头皮擦伤、创伤性胸腔积液等。***家庭经济困难,现就医疗费及转院至老家继续康复的交通费部分提起诉讼,其余部分待治疗终结、鉴定后再另行主张,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特殊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的住所地为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的住所地为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4103室。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人民解放军66155部队仓库内,位于天津市河东区。综上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东丽区,故本案我院没有管辖权。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照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