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2民初9138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飞,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石广昆,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邹邦国,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广昆、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赵文龙
审判员 王 辉
审判员 张 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书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2民初9138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飞,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石广昆,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邹邦国,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广昆、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赵文龙
审判员 王 辉
审判员 张 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书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