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2民初9138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飞,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石广昆,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邹邦国,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广昆、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赵文龙

审判员  王 辉

审判员  张 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书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2民初9138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飞,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石广昆,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邹邦国,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广昆、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赵文龙

审判员  王 辉

审判员  张 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书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