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2民初7845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飞,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
被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4103室。
法定代表人:邹邦国,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万永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