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5069号
原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4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52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新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宜兴路东88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咏喆,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新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