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5069号之一
原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4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52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新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宜兴路东88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咏喆,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新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并明确表示不再补交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已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933元,由原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67元,剩余3,966元本院予以退回。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