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民初14716号 原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4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K9K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高新区高安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8025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