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民初14716号
原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4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K9K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高新区高安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8025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